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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139号令的解读
新闻作者:(集团安全管理部推荐)  发布时间:2016-05-27  查看次数:  放大 缩小 默认

新修订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139号令)于2016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旧部令相比到底有哪些变化,又会对广驾驶员朋友带来哪些影响呢?下面为你详细解读公安部139号令。
亮点一、统一车管所软件服务平台,开通网上办理通道。
新增第七条。车辆管理所应当使用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按规定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库标准和软件全国统一。申请人使用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经过身份验证后,可以通过网上提交申请。
解读:新部令明确要求互联网平台的数据标准和软件全国统一,互联网身份认证与窗口提交申请效力相同。
亮点二、新增全日制职业教育,降低A1A2准入年龄。
新增了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七目 接受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的学生,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在20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解读:新部令把大客车驾驶证的申请年龄由26周岁降至20周岁,牵引车驾驶证的年龄由24周岁降至20周岁。
亮点三、放开了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异地申领限制。
修改了第十四条。已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申请增加中型客车、牵引车、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申请增加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或者三轮汽车准驾车型资格三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二)申请增加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中型客车或者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三年以上,或者取得驾驶大型客车准驾车型资格一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三)申请增加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或者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五年以上,或者取得驾驶牵引车准驾车型资格二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五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解读:新部令通过删除原部令中的限制情形,允许在居住地申请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申请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不是在任意地方,而是应该在居住地,应当有居住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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