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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139号令的解读(续上期)
新闻作者:集团安全管理部推荐  发布时间:2016-06-24  查看次数:  放大 缩小 默认

亮点四、境外驾驶证换领不能再“速成”。
新增第三十四条 第二款
内地居民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取得该机动车驾驶证时在核发国家或者地区连续居留不足三个月的,应当考试科目一、科目二和科目三。
解读:
新部令修订做出限制性规定,从立法层面彻底解决境外“速成”驾照的问题,要求内地居民取得境外驾驶证的时间要在三个月的时间段之内,,取得驾驶证时间之前和之后的停留时间都可以计算在三个月之内,三个月的时间必须是连续的。
亮点五、增加了驾驶证自学直考。
新增第二十三条
实行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驾驶证自学直考的地方,申请人可以使用加装安全辅助装置的自备机动车,在具备安全驾驶经历等条件的人员随车指导下,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学习驾驶技能,按照第十九条或者第二十条的规定申请相应准驾车型的驾驶证。
小型汽车、水型自动档汽车驾驶证自学直考管理制度由公安部另行规定。
解读:
新部令引入自学直考的概念,对自学用车、随车指导人员的条件、训练的路线和时间只做了原则性规定,明确相关管理制度由公安部另行规定。
亮点六、补领、审验业务更加简便。
修改第五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户籍迁出原车辆管理所管辖区的,应当向迁入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机动车驾驶人在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管辖区以外居住的,可以向居住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并申报身体条件情况 。
修改第七十条第五款
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在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地方参加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 。
解读:
原规定驾驶人只能在驾驶证核发地办理补换领驾驶证、审验、提交体检证明业务,新部令规定允许异地办理补换证业务,简化了转入换证体检要求,体检证明改为自主申报,进一步体现了管理的人性化。
亮点七、细化了驾驶证降级的恢复程序。
修改第七十八条第三款
机动车驾驶人办理降级换证业务后,申请增加被注销的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没有记满12分记录,且没有发生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 。
解读:
新部令细化了驾驶证降级的恢复程序,降级注销后重新申领驾驶证的间隔时间缩短为1年。
亮点八、实习驾驶员不可任性。
修改第七十九条第一款
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记满12分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被注销的驾驶资格不属于最高准驾车型的,还应当按照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解读:
新部令实施后,只要是在实习期内发生的交通违法,无论什么时间处理,记满12分都会被注销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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