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21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全国股转系统”)发布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终止挂牌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新三板摘牌制度呼之欲出。
自全国股转系统扩大试点至全国以来,挂牌公司数量快速上升,海量市场规模已经形成。截至2016年10月20日,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数量已达9216家,且仍保持高速增长态势。
全国股转系统表示,发布摘牌制度一方面坚持开放包容的理念,充分尊重并保护挂牌公司基于其意思自治作出的退市决定,允许挂牌公司主动申请终止挂牌。《实施细则》明确了挂牌公司在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后,可以主动申请终止挂牌;此外,挂牌公司可以充分利用不同证券交易场所的比较优势,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其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或证券交易所同意其股票上市后,主动申请终止挂牌。
另一方面,为健全市场自净功能,实现市场优胜劣汰,同时贯彻落实“依法监管、从严监管、全面监管”要求,全国股转系统将对于不符合挂牌维持条件,以及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挂牌公司,全国股转公司将依法强制其股票终止挂牌。
《实施细则》除了细化了《业务规则》有关规定的情形外,根据《业务规则》的授权,按照与挂牌条件逻辑一致的原则,选取了信息披露、公司治理、持续经营能力等基础性、底线性的要求新增了应强制终止挂牌的情形。分别是:
一是信息披露严重失信。为突出“以信息披露为本”的监管理念,充分保障投资的知情权,对于信息披露严重失信的挂牌公司应予以强制终止挂牌。因此,《实施细则》规定了“最近两个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均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强制终止挂牌条件。
二,是欺诈挂牌。对于因以欺诈手段骗取挂牌批复受到全国股转公司纪律处分的挂牌公司,全国股转公司将予以强制终止挂牌。
三,是挂牌公司公司治理机制不健全。此条参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即“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将公司治理的“底线”规定为不能依法召开股东大会或者不能形成有效决议。同时,整改期限设置为一年,挂牌公司在十二个月内无法恢复股东大会职能的,将强制终止挂牌。
四,是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实施细则》参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号-持续经营〉应用指南》列举的影响持续经营能力的相关事项,以“市场选择”为理念,尊重中介机构专业判断,规定挂牌公司如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不能以持续经营为编制假设,或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的意见,或被主办券商出具了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的意见,全国股转公司将强制其股票终止挂牌。具体做法有两种方案,一种是当出现上述情形立即终止挂牌,另一种是要求挂牌公司在相关中介机构意见披露当日发布风险提示公告,如其持续经营能力在意见出具当年不能得到改善,并在该年度被中介机构再次出具相关意见时终止挂牌。目前《实施细则》采用第二种方案。
五,是重大违法。重大违法界定为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被认定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或者被中国证监会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的情形。对于上述行为,一经查实立即强制终止挂牌。此外,为加强市场监管,维护“三公”原则,严肃市场纪律,对于虽未触及严重违法,但存在屡犯不改,多次违规情况的挂牌公司也应予以强制终止挂牌。因此,《实施细则》还规定了“最近三十六个月内累计受到全国股转公司三次纪律处分”的强制终止挂牌条件。
对于挂牌公司触及强制终止挂牌情形的,全国股转系统作出终止挂牌决定后即生效。全国股转系统作出强制终止挂牌的决定,以强制终止挂牌的标准、挂牌公司提供的整改证明材料、中介机构的专业意见等为依据。
全国股转系统在实施强制摘牌的同时也考虑到相关公司的信息披露要求,《实施细则》强化了在强制终止挂牌情形下的信息披露要求,要求充分揭示风险,保证投资者的知情权。
《实施细则》的要求包括对披露时点方面作了更明确的要求,规定了相关风险提示公告的披露时点;要求挂牌公司在情形消除或全国股转系统作出终止挂牌决定前定期、持续发布整改进展,包括披露可能被终止挂牌的情形、影响因素、采取的措施等;其他风险提示公告中,要求除了应披露基本信息外,还必须披露终止挂牌后相关安排,以及对股东的保护、补偿或赔偿措施。
另外,全国股转系统要求主办券商在上述时点同时发布公告,披露主办券商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以及主办券商的后续工作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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